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陳佳雯 律師被告陸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乙○○,被告如委任律師到庭,應提出由法定代理人乙○○具名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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