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吳承謹
法定代理人  吳明玠
       莫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睿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莫玉萍之戶籍謄
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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