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張武華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
3,700元【計算式:賠償金500,000元+聲寶股票18張共計353,
700元(聲寶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105年10月31日之收盤
價為每股19.65元×18張=353,700元)+股利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