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子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
(下同)38萬4,037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