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方平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欣怡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9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3,732,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共63,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