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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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愇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周愇奇之歷年全戶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被告周愇奇之繼承人為何人、被繼承
人周愇奇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內容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等事宜陳報本
院,且聲明由何人承受被告周愇奇之訴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周愇奇之訴。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周愇奇損害賠償事件,查被告周愇奇已
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查被告死
亡之時間係在本案繫屬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
,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陳報原告之繼承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
聲明由何人承受訴訟。
二、原告應同時檢附被繼承人周愇奇之歷年全戶戶籍謄本及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及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
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