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曾仁勇 債務人 李義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4,056,541元│107年3月18日│1.69│自民國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58,771元│107年3月18日│1.69│自民國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358,790元│107年3月18日│3.08│自民國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