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梁昱翔 相對人 廖俊 昌相對人 廖俊信 相對人 劉鳳琴 相對人 廖鈺螢 相對人 廖慧 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廖國銘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6月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5年5月31日所立之借據。
(四)清償日期:105年8月31日。
(五)相對人: 廖俊昌 、廖俊信、劉鳳琴、廖鈺螢、 廖慧楨 。債務人:廖國銘。
茲債務人廖國銘於105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並簽發同額之本票二紙予聲請人,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而債務人於106年12月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影本、本票、本院家事法庭107年5月1日投院明家佳日107司繼字第118號書函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中寮鄉│中寮││409-1│空│626│全部(公同共│劉鳳琴、廖俊││││││││白││有)│昌、廖俊信、│││││││││││廖鈺螢、廖慧│││││││││││楨│├──┼───┼────┼────┼────┼────────┼─┼─────────┼──────┼──────┤│002│南投縣│中寮鄉│中寮││409-2│空│262│全部(公同共│劉鳳琴、廖俊││││││││白││有)│昌、廖俊信、│││││││││││廖鈺螢、廖慧│││││││││││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