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怡伸
法官王鐵雄法官郭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