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0號原告丁○○
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事實欠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