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復 代理人 陳昇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北富邦商業│台北富邦商業│101年12月4日│273,024元│LS0000000││││銀行龍山分行│銀行龍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