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46號聲請人儒邑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威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炳威企業股│兆豐國際商業銀│102年9月10日│14,516元│BP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松山機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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