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張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9ND066169││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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