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甘寶珍 代理人 甘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2-ND-72938-7│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