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主持人暨演藝經紀契約第10條第5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