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4樓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分別告訴被告丙○○傷害,及被告丁○○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