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2月15日函送本院併辦(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122號),而需再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3月27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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