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5年3月22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賴邦元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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