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方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鍾錦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方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