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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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趙信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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