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調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鍾秋萍
相 對 人  鍾文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貳仟肆
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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