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正吉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1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正吉犯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家中長輩照料事宜與告訴人一言不合,即在公然場合,以三字經辱罵告訴人,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兼衡被告辱罵當時,現場除2名來店美髮,且並非十分熟識之客人外,其餘皆為自家親人,而被告僅辱罵一次三字經,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並非十分重大,及被告犯後否認坦認犯行之態度,有與告訴人談和解之誠意,然因告訴人未到庭而尚未達成和解,尚無前科,素行良善,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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