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妮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所為104年度審簡字第31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書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27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黃妮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桃交簡字2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6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不知悔改,於103年8月16日下午1時50分許,在桃園縣蘆竹市(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街○○巷○○號前,因酒後與他人發生爭執,警員 楊駿睿 等人據報前往上址處理,黃妮莉見警員到場,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出手前推警員楊駿睿,經楊駿睿制止後,黃妮莉復再度出手前推楊駿睿,對於依法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施強暴。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及被告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妮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簡上字卷第26頁反面),且有警方於103年8月16日下午1時50分許據報到場處理時所拍攝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職務報告等在卷可佐(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4至25、27至30頁、偵字卷第10頁)。
㈡又被告於偵查中一度辯稱:伊當時喝醉,沒有打警察云云,
然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時所拍攝之錄影畫面,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可見警員到達桃園縣蘆竹市○○街○○巷○○號詢問情況,在場之人向員警陳述被告亂打人、拉人等內容時,被告尚一再反駁在場之人指控,且在警方要求被告不要離開現場時,被告亦表示不會離開現場,其突然以手前推警員,警員隨即制止,被告再度手推警員,故遭警員制伏在地,被告還質問警員為何不上銬,要銬多久等情,足見被告於案發前縱有飲酒,然其對於警方到場處理糾紛,及其一再動手前推到場警員時,對於外界人事物之知覺、理解及判斷能力,並未喪失或顯然減退,核與刑法第19條第1、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從依該規定減免其罪責。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黃妮莉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一再前推員警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原審同本院上開認定,認本件事證明確,援引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併審酌被告因酒後失序,竟對獲報到場處理之員警恣意妄為而以暴力相向,行徑囂張、狂放,目無法紀,惡性極重,復以員警乃國家公權力作用之終極屏障,是其依法執行職務時,顯具不容挑戰性,因之,任意對之尋釁、辱罵甚至進而施暴,核屬對國家公權力最嚴峻之侵害,亦屬蔑視、鄙睨法律體制之極,自不得輕縱此舉,否則,不啻鼓舞仿效跟進,一旦如此,現行以群體公益為目的所建構之公權力機制及法律秩序終將瓦解致使共營之社會復淪入叢林之境,是再審此各情,亦見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非輕,末念其事後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終能坦認犯行,徵其究非點化不悟之徒,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其現職為「工廠作業員」,此據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明,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供參,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猶指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按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量刑輕重屬實體法賦予法院之自由裁量權,此等職權之行使,在求具體個案不同情節之妥適,倘法院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無明顯濫權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既已說明其量刑審酌之依據,核其量刑並未逾越本件罪名法定刑之範圍,亦無量刑顯然失輕、失重而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難認有何違法之處,自當予以維持。從而,被告持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薛全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黃致毅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附表(警方於103年8月16據報到場處理時所拍攝錄影畫面)┌───────────────────────────┐│畫面開始:畫面為街道地面,員警步行前往君の台印小吃店。││檔案時間顯示:00:00:00-00:00:06││(員警繼續步行中。)││檔案時間顯示:00:00:11-00:03:47││(員警走到「君の台印小吃店」門口,有一名著彩色條紋上衣││之男子及一名著白底橘條紋上衣之短髮女子(下稱甲女,即被││告黃妮莉)站在店門口,小吃店門口前擺有桌椅,幾位客人坐││在門口桌椅前用餐。)││員警:小姐什麼事?││員警:這是怎樣?││(甲女走向員警,插腰對員警說話。)││甲女:先生,我問你。││員警:嘿,什麼事情?││旁邊男子聲:她在這邊一直亂打人,然後。││(此時甲女轉頭看著說話者,之後走向該人方向。)││甲女:我有打誰嗎?││旁邊女子聲:你拉我,這樣,你卡差不多。(臺語)││甲女:你麥(音),你不要「燕」(音)啦。(臺語)││旁邊女子聲:你剛才拉我,這樣。(臺語)││甲女:不要燕(音)啦。││甲女:我跟他喝酒,我跟他喝酒,我跟他喝酒,我跟他喝酒,││我跟他喝酒。(甲女用手推著灰色上衣男子【該男子下稱乙男││】,之後又用手拍打乙男胸部。)││甲女:我什麼時候拉妳的?││乙男:她剛才推我兩次,然後還又抓一個人的頭去撞桌子。││旁邊女子聲:你把我抓,我進來的時候。││甲女:你什麼時候?││旁邊女子聲:妳明天不要給我來。││甲女:我不來啊。││旁邊女子聲:你明天都不要給我來。││甲女:我不來。││(乙男站在旁邊看。)││員警:小姐,小姐你有沒有帶證件?我看一下好不好?││(甲女走向員警方向。)││甲女:證件喔?││員警:嘿。││甲女:等一下。││(檔案時間顯示:00:00:50甲女往門口方向轉身似欲離去。)││員警:不要離開現場,你不要離開現場。││(員警伸出右手作勢欲制止甲女離開,但並未碰觸甲女。)││員警:妳如果沒帶身分證的話,身分證號給我就好。││(甲女隨後又轉身面向員警)││甲女:我不會離開現場的。││員警:身分證號碼?││甲女:內溪路(音)52號,52號。││(檔案時間顯示:00:00:56甲女手部有往前用力推的動作。)││(員警大喊)││員警:妳不要推我。││(甲女再度用左手往員警處推。)││甲女:我推你。││(檔案時間顯示:00:01:01錄影畫面劇烈晃動。)││員警:妳不要推我,幹什麼妳?逮捕!現在以妨害公務逮捕妳││,妳有權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律師││、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我現在告知妳權利,妳現││在因為妨害公務被我逮捕(大喊),警察妳還打,蛤!妳流氓││是不是啊?妳流氓是不是?││(檔案時間顯示:00:01:40旁邊女子聲哭叫聲。)││員警:喝酒老大是不是啦?││甲女:沒銬喔?為什麼不銬?││員警:喂。││甲女:你銬啊!││員警:不用你講。││甲女:給你銬。││(有手銬聲音)││員警:翻過來。││(女子哭叫聲。)││員警:表演特技啊?││員警:現在還在錄影,全程錄影。││(檔案時間顯示00:02:48甲女已被上銬,可見右手臂內側靠││近肘關節處有紅色瘀血痕跡,趴在地上,發聲哭喊中,之後畫││面拍攝到員警的食指及靠近小指之手掌背面均有傷口。)││員警:喝醉酒老大是不是?││甲女:你要給我銬多久?││員警:送法院了啦,銬多久。││甲女:真的要送法院啦?││(甲女繼續哭喊,似有劇烈掙扎動作。)││員警:踢什麼?踢什麼?││員警:小姐,你放輕鬆喔,跟你講,你放輕鬆,不然我就出力││囉,跟你講,放輕鬆。││(勘驗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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