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許智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堯解除限制住居,並於遷移住所時,具狀向本院陳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堯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具保並限制住居,現因從事消防工程之工作關係,需視工程所在地而移動駐所,爰聲請解除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業據被告於本院104年12月26日訊問時 陳明 在卷(審易卷第37頁),本院審酌被告以消防工程為業,限制住居將使其無法繼續營業,影響其謀生能力,並斟酌其業已提出保證金30000元(審易卷第38至39頁),本院認命其於遷移住所時隨時具狀向本院陳報,應足以擔保其到庭接受審判,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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