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慧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本金壹萬玖仟肆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每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違約金第一期參佰元、第二期肆佰元、第三期伍佰元,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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