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蔡東發 被告 莊哲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易字第1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