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廣玉霜
林高富 林妤柔 林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忠 被告 吳志雄
鎰鎵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