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服部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應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穎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