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9弄1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