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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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4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454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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