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曾姿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每個月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新臺幣玖仟元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