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蔡步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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