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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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87號聲請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附表,建號2404漏未記載共用部分(福元段2694、2695建號),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秀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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