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政樺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政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政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11日以95年度訴字第3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
5月2日以96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中㈠部分經本院於96年8月1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06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並與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9日以96年度訴字第32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6年7月18日入監,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3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7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