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上開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4月21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至98年7月20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98年7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