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41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拍字第84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