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87號

原告 陳柏年

被告 劉家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44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家佑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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