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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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翽羽
選任辯護人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翽羽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為上開裁定後,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