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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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麒銘(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86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總淨重15.8607公克)及其外包裝袋7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86號被告黃麒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共淨重16.721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486號卷第76頁及背面);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驗前總淨重16.7215公克、驗餘總淨重15.860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486號卷第21、6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7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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