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56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被告 林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