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4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