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呂立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南區分署即 林在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4,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