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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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送達代收人 朱少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