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城簡字第84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張佑維
被告 蕭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35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偉民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