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城簡字第84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張佑維

林奕勝

被告 蕭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35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偉民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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