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石惠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運定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