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家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9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甲○○
之2上而當事人間履行同居等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