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亞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02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27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