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告屏東縣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住
丙○○住戊○○住庚○○住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乙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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