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勝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勝中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薛勝中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附表:受刑人薛勝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共2次)│(共11次)││├───────────┼──────────┼──────────┼──────────┤│犯罪日期│99年12月間某日│100年4、5月間某日、│100年11月8日││││100年7月間某日至100│││││年8月22、23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台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台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452號、第24580號│第23452號、第24580號│第23452號、第24580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927號│100年度易字第3927號│100年度易字第39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30│100.12.30│100.12.30│├─┼─────────┼──────────┼──────────┼──────────┤│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927號│100年度易字第3927號│100年度易字第39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07│101.02.07│101.02.07││││(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100.12.30)│100.12.30)│100.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52號│101年度執字第2252號│101年度執字第2252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編號1至3,定應執行│(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0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117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19│││├─┼─────────┼──────────┼──────────┼──────────┤│確│法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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