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傅彩瑩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杜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聯珠 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3,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更多裁判書